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茜,女。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邵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宰湘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