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连海,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法庭辩论,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中生路。
法定代表人范昌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连海诉被告十堰市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柯昌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连海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连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原告许连海负担。
审判员 柯昌卷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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