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轶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梁某某、被上诉人许轶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许轶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许轶群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至2015年底,梁某某与许轶群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许轶群说她把钱花光了,让梁某某打个150000元的借条,回家后给她父母看。梁某某就打了一个150000元的借条,但双方之间并无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梁某某下欠许轶群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梁某某上诉主张借款事实是虚构的,双方之间并无借款事实的理由,因其举证不能,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晓春 审判员 丁福生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董弯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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