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
连青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鲁志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原告许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连青山、鲁志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新苑路燕都金地城18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邢献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某与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诉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诉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豪
审判员:刘恰
审判员:徐乐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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