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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赵迎新与赵迎新、胡某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赵迎新
胡某吉

原告许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迎新,农民。
被告胡某吉,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赵迎新、胡某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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