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沙洲大道张家湾小学,电话。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购车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合同,原告已按约将鄂b×××××帕萨特汽车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仅在2015年9月17日出具了欠条,写明今欠许某某30000元,故提起诉讼。被告董某某未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车辆转让合同和欠条等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质证审查,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车辆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接收车辆后,应当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拒付货款且其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文书后拒不应诉的行为,是不守诚信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某支付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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