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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孙艳丽、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9日被告许某收杏核,欠原告杏核款23000元,不能给付,经双方协商,被告许某每年支付1100元利息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许某让找被告孙艳丽,原告找孙艳丽,孙艳丽让找许某,二被告互相推脱,不予归还,之后,被告孙艳丽拒不认帐。孙艳丽、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孙艳丽、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借款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蔚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钱玉礼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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