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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记现与葛某某、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记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忠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焦振彬儿子。被告:焦杨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焦振彬女儿。被告:靳运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焦振彬妻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九鼎西路76号。负责人:李收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明月,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谢广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明月,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记现诉被告葛某某、焦某某、焦杨杨、靳运芹、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记现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记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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