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州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琴,广州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委托代理人王开帅,男。
委托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荣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许荣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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