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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州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琴,广州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委托代理人王开帅,男。
  委托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荣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许荣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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