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3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陆,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西寿,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王家畈镇小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5日,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蔡玉,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16日,宜都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程某、被告蔡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存在不准撤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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