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申请人曲晓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申请人许英某与被申请人焦某某、曲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焦某某名下的清河县老年公寓A栋B单元1002室房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某某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清国用(2002)第215号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焦某某名下的清河县老年公寓A栋B单元1002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焦某某名下的清国用(2002)第215号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庄双澧
审判员 谢桂芝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 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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