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圆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史圆圆、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1元,减半收取计1,95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76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惠军
书记员: 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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