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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高某某等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赞皇县。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小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赞皇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赞皇县。

原告许某某、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高某某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占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1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有上徐乐村村委会作为证明人,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及在场人的签字,证实了原、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被告于2014年5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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