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民警,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能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员,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审被告:马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成某某及原审被告马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苏 华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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