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美丽,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许美仁,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挨记,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吉格思太镇蛇肯点素村南蛇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永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许美丽、许美仁与被告于挨记、胡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许美丽、许美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美丽、许美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斯琴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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