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维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廖延胜,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保安,黑龙江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维新诉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维新于2016年5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维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维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3元(原告许维新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6年8月12日前给付原告许维新。
审 判 长 刘恩君 代理审判员 沈大为 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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