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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权诉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权
江峰(湖北潜江法律援助中心)
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王定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权。
委托代理人江峰,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忠龙。
上诉人许某权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谢忠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权于201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许某权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上诉人许某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鹏
审判员:张云山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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