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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红星、万某某与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红星
万某某
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原告许红星。
原告万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星、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前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红星、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70元,减半收取775.35元,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红星、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70元,减半收取775.35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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