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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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