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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