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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方某某与许某某、许汉江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方某某
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许汉江
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许鄄子村委会
郭连宝(河北唐山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某,女,一九五0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农民。
原告方某某,女,一九七九年一月五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某,女,一九六三年六月十三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
被告许汉江,男,六十二岁,汉族,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许鄄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许存江。
委托代理人郭连宝,河北唐山市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方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许汉江及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许鄄子村委会(以下简称许鄄子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争议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为原告家庭户,被告许××子村委会在原告既未自愿交回承包地,又不符合收回承包地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与许春生签订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原告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诉争土地由被告许某某经营,征占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归所有人所有,因许××子村征占土地未明确补偿项目及相应数额,依据公平原则,补偿款应由原告及被告许某某各得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1991年1月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许鄄子村委会与许春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原告许某某、方某某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许某某给付原告许某某、方某某补偿款9.2万元。
上述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原告许某某、方某某、被告许某某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争议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为原告家庭户,被告许××子村委会在原告既未自愿交回承包地,又不符合收回承包地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与许春生签订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原告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诉争土地由被告许某某经营,征占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归所有人所有,因许××子村征占土地未明确补偿项目及相应数额,依据公平原则,补偿款应由原告及被告许某某各得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1991年1月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许鄄子村委会与许春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原告许某某、方某某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许某某给付原告许某某、方某某补偿款9.2万元。
上述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原告许某某、方某某、被告许某某各负担一半。

审判长:路新华
审判员:武洋
审判员:田银涛

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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