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程明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申请人许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许某某提供其担保人吕彦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东路营业所存款3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吕彦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东路营业所存款3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20,由申请人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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