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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珏与沐怡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茹,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怡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溪,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珏与被告沐怡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许某珏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许某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珏撤诉。
  

审判员:卫  洁

书记员:张耀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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