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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秀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子,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某与被告董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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