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山。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天生、杨某某、杨天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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