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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书记员: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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