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书记员: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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