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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瑶华与黑龙江鑫泰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瑶华,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黑龙江鑫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化工街。
法定代表人:冯朝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召,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瑶华与被告黑龙江鑫泰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许瑶华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许瑶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威 审 判 员  朱海龙 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

书记员:敖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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