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瑞某与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许瑞某的儿媳妇。
被告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农民。

原告许瑞某与被告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红、陈林,被告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3年农历1月份至2016年3月份承包清河县韵达快递公司下属的网点从事快递业务,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2016年3月5日、2016年8月5日向清河县韵达快递公司出具欠条,数额分别为19,500元、30,210元和38,000元,三张欠条的关系为后面的欠条包含前面欠条的数额。原告系清河韵达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原告已将被告欠韵达公司的38,000元欠款偿还韵达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称欠条系原告胁迫其写的,因被告无证据证明欠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写,对该欠款条予以采信,被告应偿还韵达公司欠款38,000元。原告已偿还韵达公司该笔欠款,被告应将该笔欠款偿还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栾经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8,000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150元由被告栾经峰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惠军审判员王贞人民陪审员张海伏

书记员:张 晓 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