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办事处机车四委**组。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以徐景泰病逝,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伟娜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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