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于树明
许瑞国
解红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许某某
原告:许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树明,1965年5月20日,农民,特别授权。
原告:许瑞国,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解红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某,农民。
被告:许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许瑞国与被告许某某、许某某物权确认、确认合同效力、返还原物、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许瑞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许某某、许瑞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许瑞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许某某、许瑞国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
审判员:张春伟
审判员:陈如太
书记员: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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