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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
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原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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