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明
谷建平(河北石家庄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王淑娴
原告许某明。
委托代理人谷建平,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电话:。
被告王淑娴。
原告许某明诉被告王某某、王淑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王淑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明诉称,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处借款及欠款共计859040元,对此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欠款凭证及协议、汇款手续等证据证实。被告王某某所欠款项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上述款项在被告王某某与王淑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王淑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9040元及其利息9259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王某某、王淑娴未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许某明提供的协议书、汇款凭证、收条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王某某欠原告许某明811040元未还,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称2015年替被告交38000元收视费,该款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被告也未到庭认可,故对该笔欠款本院不予认定。关于欠款利息,考虑到所欠原告的811040元中已经包含了部分利息或者收益,故本院确定本案的利息按欠款数额811040元从原告起诉之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王淑娴未到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王某某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所欠原告的款项,应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王淑娴给付原告许某明现金人民币8110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6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淑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将上诉费交纳到本院指定的帐户(账户名称:井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账号:91×××91;注明一审案号(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71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不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按上述账号和方式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许某明提供的协议书、汇款凭证、收条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王某某欠原告许某明811040元未还,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称2015年替被告交38000元收视费,该款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被告也未到庭认可,故对该笔欠款本院不予认定。关于欠款利息,考虑到所欠原告的811040元中已经包含了部分利息或者收益,故本院确定本案的利息按欠款数额811040元从原告起诉之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王淑娴未到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王某某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所欠原告的款项,应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王淑娴给付原告许某明现金人民币8110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6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淑娴负担。
审判长:张永生
审判员:仇春燕陪审员杨洁
书记员:付春丽第4页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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