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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返还钱款15,7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3日,被告与原告之母俞桂娣发生交通事故,为治疗俞桂娣伤情,原告支付医疗费15,7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欠原告15,700元,并列明还款计划。然,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还。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摘抄户籍信息复印件、欠条复印件、还款计划原件等。
  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13日,被告与俞桂娣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俞桂娣无责任。
  2、原告许某某系俞桂娣之女。
  3、上海市公安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2017年5月21日,俞桂娣因死亡注销户口。
  4、2016年2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王某因交通事故欠许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元整(医药费)(¥15,700元),以此为据,协议分期付款”,还款承诺为:2016年3月至8月每月归还60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每月归还1,200元、2017年6月归还1,300元。
  5、2018年3月21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本人王某于2014.6.13因交通事故撞伤许某某的母亲俞桂娣右手断裂及脑出血,送建工医院和岳阳医院,经交通处理负全责,现在共欠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元整(¥15,700元)(医药费),以此为据,双方协议,做分期付款(于2019年4月止还清),备注:如未按计划每月准时还款,许某某可一次性收回全部余额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款计划为:2018年3月至6月每月归还6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每月归还1,000元、2019年2月归还4,000元、2019年3月归还1,100元、2019年4月归还1,200元。
  因双方就事故所涉欠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与原告之母俞桂娣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原告支付医疗费15,700元,被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书,该节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还款计划(承诺书)》等可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款15,7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某返还还原告许某某1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张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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