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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81011150071U。法定代表人:邓军,男,生于1966年8月30日,汉族,住宜都市,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某,男,生于1985年8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宜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鄂0581民初16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许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宜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许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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