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0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许某的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xxxx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0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80元,由申请人许某负担。申请人许某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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