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海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兴县小某乡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某乡张某某。法定代表人:韩风义,任村委会主任。
许海风、孙某某与海兴县小某乡张某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海风、孙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0000元。原告许海风、孙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海风、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风、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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