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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海滨,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负责人:史立勇,经理。

许海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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