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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鲍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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