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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徐某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军,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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