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某与姚海峰、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大宏巷***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于东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系姚海峰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春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买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被告姚海峰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二手房购买合同,约定将霸州市房产进行买卖。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该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张某共同财产,但二被告均未告知原告上述情况,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和认可。二被告的买卖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姚海峰辩称,1、二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买合同》合法有效;2、《二手房购买合同》的效力于房屋产权没有关系;3、被告张某购买房屋、办理贷款、办理房屋抵押均与原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起诉;4、原告对二被告房屋买卖事宜知情。被告张某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被告张某于2015年8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霸州市房屋一套的事实,及被告张某与被告姚海峰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与被告姚海峰的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是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许某某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庞某、韩某、兰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张某的关系及系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屋,该房屋系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姚海峰不予认可。因其提供的结婚证证实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张某购房及卖房均在此之前,且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二人共同购买房屋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海峰、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勇、被告姚海峰委托代理人于东亮、刘春辉、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应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实际由其出资购买房屋,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是张某一人,其不能证明被告姚海峰知情,故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对原告主张确认二被告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王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