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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傅某与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市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某某、傅某与被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某、傅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某、傅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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