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2民初1096号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可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春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鲁可心、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王晓丹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古树勇书记员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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