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树国,男,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莲花,女,蒙古族,系原告表姐。
被告梁国春,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秀茹,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树国诉被告梁国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树国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国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树国撤回对被告梁国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树国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许树国。
审判长 王芳美 审判员 乌日汗 陪审员 张 珊
书记员: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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