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许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许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许某3、许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1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阮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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