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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1与许某2、许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许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许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许某3、许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1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阮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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