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原告:许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许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晴,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1、许某2、许某3诉被告许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许某1、许某2、许某3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茂森、金美晴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某1、许某2、许某3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文都
书记员:肖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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