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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仙桃市经济委员会、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
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仙桃市经济委员会
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刘火原(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经济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源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体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5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火原,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仙桃市经济委员会、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印坤
审判员:汤家银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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