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远芝,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梁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水区法院已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现要求变更婚生子许某乙的抚养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或因伤残五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虽提交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判决书、原告父母承诺书等证据,但未能证实被告梁某有不利孩子成长的情况,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且孩子自离婚后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对原告的变更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江 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书记员: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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