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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张某甲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黄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覃某某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系夫妻关系。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条  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裴远凯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安、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伟、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之母张某乙登记结婚时,被告张某甲已年满19周岁。之后便与外婆生活到1980年,后在单位居住。从被告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看,被告1969年8月开始已进入教育战线工作直至转正、退休,与原告没有抚养关系的事实成立。原告许某某现年逾古稀,村委会证明的现状,被告张某甲未予否认,但称平时已尽了道义责任,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理由成立,且原告许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进行了抚养教育,其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之母张某乙登记结婚时,被告张某甲已年满19周岁。之后便与外婆生活到1980年,后在单位居住。从被告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看,被告1969年8月开始已进入教育战线工作直至转正、退休,与原告没有抚养关系的事实成立。原告许某某现年逾古稀,村委会证明的现状,被告张某甲未予否认,但称平时已尽了道义责任,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理由成立,且原告许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进行了抚养教育,其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裴远凯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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