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姚公路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路段,与行人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索某某当场死亡,许某某驾车逃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索某某无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索某某五保户证明材料、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家属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英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