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芳
审判员 贾秋丽
审判员 魏崇德
书记员: 程思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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