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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